(2017)浙08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卫家、姜元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家,姜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家,女,1955年1月21日,汉族,身份证号33080219550121402x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太真路21栋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姜元珍,女,1961年1月1日,汉族,身份证号330701196101016246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南湖碧苑4栋1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李卫家与被执行人姜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相关财产线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47000元和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子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