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桂香与被执行人刘丽、王云霞、杨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香,刘丽,王云霞,杨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香,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南山佳园D16号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210719196210100267。被执行人刘丽,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山城露园C15-2单元10层2号,身份证号210719196507262144。被执行人王云霞,女,1959年1月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莲花一村二区Ⅱ-2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211402195901041465。被执行人杨桂兰,女,1963年2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炼油厂南山家园D7号102室,身份证号2107191963020702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香与被执行人刘丽、王云霞、杨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桂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