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虞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虞忠兵,兰素云,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15号。负责人:刘建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虞忠兵,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桂林市阳朔县给排水建材店销售部主管,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兰素云,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微型汽车厂职工,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诉虞忠兵、兰素云、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