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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异议人郭秋荣与被执行人吕晋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荣,吕晋豫,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异29号异议人郭秋荣,女,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立宏,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晋豫,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晋豫,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吕晋林,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郭秋荣与吕晋豫、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郭秋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吕晋林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于2017年8月14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郭秋荣的委托代理人李立宏、第三人吕晋林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吕晋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经听证查明,本院在执行郭秋荣与吕晋豫、山西晋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晋豫、晋泰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7)晋05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吕晋林与被执行人吕晋豫系兄弟关系,双方于2003年2月25日共同出资开办山西晋泰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其中吕晋豫出资5600万元,持股93.33%,吕晋林出资400万元,持股6.67%。2016��6月30日经晋泰公司第五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0.6亿元变更为2亿元,新增资本1.4亿元,其中山西兴合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入股1.02亿元,2016年5月26日到位,毛郎入股0.3亿元,2016年5月26日到位,吕晋林增加0.08亿元,2016年5月26日到位。2016年11月4日,晋泰公司召开(2016)第12次股东会议决议:1、公司恢复至2016年7月4日之前的股权状态;2、2016年7月4日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原股东承担。2017年1月3日,晋泰公司(2017)第12次股东会决议:山西兴合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毛郎退出股东会,恢复为不再出资,原股东吕晋豫出资5600万元,吕晋林出资1200万元,恢复为出资400万元,公司章程恢复为2016年7月4日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由现在的2亿元恢复为原来的6000万元,2016年12月10日,晋泰公司同意将借给山西盐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4亿元返还给山西兴合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02亿元,返还给毛郎3000万元,返还给吕晋林800万元。听证中吕晋林当庭承认该800万元股权已转为自己在晋泰公司的债权。现晋泰公司的股权已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限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晋泰公司已被其他法院采取股权限制措施,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现被执行人晋泰公司的股东吕晋林从晋泰公司借给山西盐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1.4亿元中返还给自己800万元,将其股权1200万元恢复到原来的400万元,系抽逃出资800万元行为,因此,吕晋林应在其抽逃出资的800万元范围内承担晋泰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申请人郭秋荣要求追加吕晋林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吕晋林为本案被执行人。吕晋林在其抽逃出资的800万元范围内承担晋泰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郭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