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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279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吕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詹志旭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冀明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