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莲与南粉女、崔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莲,南粉,崔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崔莲,女,1969年4月28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南粉女,女,1946年6月18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崔承龙,男,1939年1月11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崔莲与被执行人南粉女、崔承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崔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161.0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借款本金119120元并支付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41元、律师代理费6700元,申请执行费18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南粉女名下坐落在延吉市x号的三套房屋。经调查,被执行人南粉女除工资存款外无银行存款余额,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崔承龙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南粉女的工资存款29300元。经查,被执行人南粉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还有1件,经2件案件申请执行人相互协商,申请执行人崔莲按比例分配分得执行款11409元(另一件案件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分得执行款17891元)。申请执行人崔莲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南粉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剩余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潇 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