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与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097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城东仕公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16120279W。法定代表人郑英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川,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扶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73169703。法定代表人王振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诉与被告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以原、被告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水电工程勘察院负担。审判员 陈燕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雪芳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