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占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5刑初77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占帅,男,1993年8月3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太原市村民。身份证号:。2017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帅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占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王占帅在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街凤凰北路弘义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窃取张某贴身放置的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现王占帅家属已赔偿张某损失2200元,张某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占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视频及截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占帅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涉案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占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茆世伟人民陪审员张铁牛人民陪审员李继仙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段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