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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建花与王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花,王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259号原告:周建花,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王向前,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周建花诉被告王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花撤回对被告王向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为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备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