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建花与王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花,王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259号原告:周建花,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王向前,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周建花诉被告王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花撤回对被告王向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为7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备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