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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国东与梁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东,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国东,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梁燕,女,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关于潘国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川0303执29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燕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淙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