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国东与梁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东,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国东,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梁燕,女,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关于潘国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川0303执29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燕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淙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