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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对长春一汽油品特种油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一汽油品特种油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168号起诉人:长春一汽油品特种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连礼,总经理。2017年9月28日,本院收到长春一汽油品特种油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管理费45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春谊宾馆签订了《会议纪要》一份,约定原、被告双方以前的代理协议废止,原告、被告合作试用期为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止,被告应于每月的月初向原告支付管理费90000元。5个月的管理费共计45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会议纪要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管理费,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本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春一汽油品特种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春阳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张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思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