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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建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710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建川,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建川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建川应缴纳罚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川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建川尚欠退赔金额6050元(含执行费)。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建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2017)川04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判处罚金6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判处罚金6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