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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牟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143号罪犯牟疆,男,汉族,生于1993年8月18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牟疆曾因聚众斗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渝0235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23日送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牟疆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牟疆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牟疆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牟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疆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书 记 员  张陈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