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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博凯与被告马永录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博凯,马永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41号申请人马博凯,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申请人马永录,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申请人马博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马永录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永录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博凯借款3000元。本案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马永录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