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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礼平与蔡智强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礼平,蔡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钟礼平,男,汉族,1972年8月8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蔡智强,男,汉族,1980年2月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钟礼平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09)攀东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由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09)攀东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9)攀东民初字���1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