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超与郑志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郑志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73号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郑志欣,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杨超与被告郑志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超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超负���。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