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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常忠义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刑更127号罪犯常忠义,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本溪市南芬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忠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于2015年11月12日送本溪市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前科情况:该犯曾于1992年8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0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机关本溪市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4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忠义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路审判员谢添禛代理审判员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