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解广成、陈焕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广成,陈焕华,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解广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焕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思栋,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解广成与陈焕华、山东硕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永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