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西金祥和环件有限公司与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金祥和环件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金祥和环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金祥和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调解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