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栾隆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栾隆业,栾先江,赵志玲,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9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4095。法定代表人董军峰。被执行人栾隆业,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栾先江,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志玲,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B座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11535W。法定代表人李长征,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2民初80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