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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杨超重庆大泉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重庆大泉商贸有限公司,杨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263号原告: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2869182L。法定代表人:李政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杏,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娟,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敦厚街36号20幢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1774322Q。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超,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泉商贸有限公司、杨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