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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文领与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领,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589号原告:陈文领,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立,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法定代表人:王钢柱,职务总经理。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法定代表人:陆要武,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民航路。法定代表人:张立洲,职务董事长。原告陈文领与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76262.67元,并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款之日;2、依法判令各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来滨河小区项目部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滨河小区10#楼内墙刷漆,单价为9元/平米。原告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共同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原告576262.67元,现该工程早已竣工,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0万元劳务费,剩余376262.67元一直未付。该项目系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总承包方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分包方。现因原告向以上各被告多次催要劳务费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以“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具体明确的住所地,且经告知后原告未对被告的住所信息进行补正,不能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文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