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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古塘聚家建材店、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古塘聚家建材店,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古塘聚家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舜都装饰材料市场A区*号楼*层115。经营者:潘丹儿,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1564XU。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白云源东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0400014822。法定代表人:杨其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古塘聚家建材店与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1116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本院已将被执行名下银行账户冻结。现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