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延棉、张在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延棉,张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延棉,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在胜,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鄂1182执8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在胜在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石佛寺支行的存款26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程延棉与张在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故对被执行人张在胜在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石佛寺支行的存款26000元冻结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在胜在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石佛寺支行的存款26000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刘堂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7)鄂1182执869号之一发往银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石佛寺支行事由:现因申请执行人程延棉与张在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请将张在胜在你处81020000113283373账户的存款21000元,81020000156456461账户的存款5000元解除冻结。附:(2017)鄂1182执8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批准人:承办人:刘堂明填发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鄂1182执869号之一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石佛寺支行:本院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鄂1182执86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在你处张在胜81020000113283373账户的存款21000元,81020000156456461账户的存款5000元,现请解除冻结。附:(2017)鄂1182执8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地址:武穴市城东新区邮编:435400联系人:刘堂明联系电话:1777135268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