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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074号原告:侯某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某女,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以与被告张某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