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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潘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150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潘某甲、潘某乙),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厉晓伟、盖龙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盖龙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潘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从外地购进包装材料和灯管后,在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李庄子村自己家中,大量组装、制造假冒“雷士”、“飞利浦”、“公牛”等品牌碘钨灯,通过注册网店、物流发货等方式进行销售。2016年5月3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育才路交汇鸿基物流托运部将被告人潘某驾驶的鲁Q×××××的小型厢式货车查获,从该货车及被告人潘某的家中,共查获假冒“雷士”牌碘钨灯20800支、“飞利浦”牌碘钨灯31360支、“公牛”牌碘钨灯18120支。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共计780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真、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销售价格明细,厂家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故对被告人潘某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潘某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其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孟宪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