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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显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陈显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62号。法定代表人:万坤玉,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洪治,该公司科长。被执行人:陈显才,男,192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简阳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显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180执恢1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