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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34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琦,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曲晓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付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崇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袭著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琦曲晓华张付刚张崇林袭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已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晏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