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涂树珍与广西鑫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树珍,广西鑫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671号原告:涂树珍,女,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委托代理人:雷金莲,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鑫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金鸡路冷水塘村13号。法定代表人:赵苹。原告涂树珍与被告广西鑫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树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川琴人民陪审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郭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