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秀朋、李成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朋,李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财保65号申请人:张秀朋,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成全,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人张秀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成全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当于人民币61万元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张秀朋提供了案外人于保红所有的位于单县北城办事处福鑫花园小区的商品房(单房权证城区字第××)一处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秀朋向本院提供了借款人李兴冲向其出具的借条三份及被申请人李成全向其出具的保证书一份,现申请人张秀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成全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于保红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单县福鑫花园8号楼204室房产一处(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张秀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