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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廷周、李慎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周,李慎同,李香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王廷周,汉族,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慎同,男,汉族,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香业,男,汉族,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王廷周与被执行人李慎同、李香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4364.99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延周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慎同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延周15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究其责任,另被执行人李香业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王廷周与被执行人李慎同、李香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朱晓云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吉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