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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学强,罗宇萍,廖华芳,张旭东,潘水仙,廖雪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9484054-8。负责人:罗跃林,行长。被执行人: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东光大道172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6395-7。法定代表人:廖学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西二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26214-6。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学强,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宇萍,女,汉族,1981年10月19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廖华芳,男,汉族,1952年11月25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旭东,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水仙,女,汉族,1954年11月13日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雪蓉,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申请执行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学强、罗宇萍、廖华芳、张旭东、潘水仙、廖雪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12100000181747账户存款3100万元进行了续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19日止,如冻结期限到期后申请延长冻结的,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因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该笔存款还在诉讼争议中,暂不能执行。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晓 阳审 判 员 李 少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玛赫达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