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保华与金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华,金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371号原告:张保华,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何凯立,黄州求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金松,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张保华与被告金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张保华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保华负担。审判员 方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