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刚强、郭瑞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刚强,郭瑞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51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刘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被告:赵刚强,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郭瑞云,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刚强、郭瑞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刚强、郭瑞芸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