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冯明、郑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冯明,郑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179号原告:王海波,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铭,临海市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明,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玉娟,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码:332621197207094185,住临海市。原告王海波与被告冯明、郑玉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海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海波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