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欧阳志斌、杨卫东等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志斌,杨卫东,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1026号原告欧阳志斌,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杨卫东,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1号。负责人陈绍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麦慧莉,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志斌、杨卫东等人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行政登记备案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志斌、杨卫东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志斌、杨卫东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志斌、杨卫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胡小萍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孙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