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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煜、广西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煜,广西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王煜,男被执行人:广西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1号玉林军分区营院铺面附属楼。法定代表人:姜志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煜与被执行人广西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煜以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不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请求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唐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盛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