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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545号原告:张某1,男,1936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红,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小敏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