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545号原告:张某1,男,1936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红,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小敏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