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林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64号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八卦嘴105号金山花园3栋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826889564。法定代表人:熊子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占细娇,公司员工。被告:陈林森。本院审理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