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谭理华与被执行人衡南县鸡笼镇春光采石场、吴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理华,衡南县鸡笼镇春光采石场,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谭理华,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涟源市人。被执行人衡南县鸡笼镇春光采石场,住所地衡南县鸡笼镇春光村月塘组。法定代表人吴旭。被执行人吴旭,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理华与被执行人衡南县鸡笼镇春光采石场、吴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谭理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廖小平审 判 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