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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东绿德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权才,广东绿德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王大聪,郭福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168号申请人:易权才,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绿德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电白县电城镇工贸小区J区12号9层及10层。法定代表人:许送,执行董事。被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2幢A座1601室。法定代表人:姜冬敏,执行董事。被告: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孙继华,负责人。被告:王大聪,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郭福开,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权才诉被告广东绿德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王大聪、郭福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权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权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为2140元,由原告易权才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后,剩余214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苏文伟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家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