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巫晓业、欧阳群勇等与江西群森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晓业,欧阳群勇,江西群森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廖生根,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仰仙湾商业项目部,新余市恩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仰仙湾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11号原告:巫晓业,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新余市,原告:欧阳群勇,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被告:江西群森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良山镇八百桥村。法定代表人:廖生根,执行董事。被告:廖生根,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第三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东大道碧桂花园5栋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姚美生,执行董事。第三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仰仙湾商业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渝东大道碧桂花园5栋2单元202室。法人代表人:巫晓业,项目经理。第三人:新余市恩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北环东路。法定代表人:邱新海,董事长。第三人:新余市仰仙湾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抱石文化创意园S-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斌,执行董事。原告巫晓业、欧阳群勇诉被告江西群森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廖生根,第三人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仰仙湾商业项目部、新余市恩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仰仙湾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素梅代理审判员 廖宏伟代理审判员 朱秋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