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816号原告: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王少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毅,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卫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