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小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1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龙,男,1994年7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武检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郑小龙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郑小龙和其同居女朋友石某也参与吸食。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郑小龙在他位于重庆市武隆区XX镇的出租房内容留郭某1吸食冰毒和麻古。2.2017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郑小龙在他位于���庆市武隆区XX镇XX路公租房XX幢XX单元XX号容留郭某2吸食冰毒和麻古。3.2017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郑小龙在上述公租房容留郭某2吸食冰毒和麻古。4.2017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郑小龙在上述公租房容留郭某1吸食冰毒和麻古。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郑小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小龙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坦白的情节。被告人郑小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郑小龙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小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27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