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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付士清与新疆华昊荣鑫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士清,新疆华昊荣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961号原告:付士清,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朝阳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张伟,新疆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华昊荣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A座13楼。法定代表人:姚树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付士清与被告新疆华昊荣鑫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士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3802.43元。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