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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德全与林国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全,林国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723号原告刘德全,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常明,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林国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刘德全诉被告林国军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德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被告林国军负担负担。审判员  乌日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长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