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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康红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410号被执行人:康红军,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武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康红军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康红军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