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费士龙、吴攀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士龙,吴攀攀,李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费士龙,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吴攀攀,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李付英,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士龙与吴攀攀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42635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222民初34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治军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