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传真与张贵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真,张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吴传真,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张贵彬,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吴传真与张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贵彬名下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想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