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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传真与张贵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真,张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吴传真,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张贵彬,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吴传真与张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贵彬名下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想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