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金夺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夺,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法定代表人:高玉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金夺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042.1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